第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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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就職時,應召開交接典禮並發表演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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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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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、副會長、總幹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 |
第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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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,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。 |
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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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會部為系學會之行政機關,發展本會會務,其組織及職權如下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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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、編輯股 | 置股長二人,股員若干人。負責處理系刊之發行、系通訊錄之製作。 |
二 、總務股 | 置股長二人,股員若干人。負責系上之財務事宜。 | |
三 、體育股 | 置股長二人,股員若干人。負責協助系隊之運作,參加各項競賽,及籌辦系上之體育活動。 | |
四 、美宣股 | 置股長二人,股員若干人。負責本會活動之宣傳工作。 | |
五 、其餘股長視學會的需要而另設之。 |
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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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學會之權限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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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、議決並執行學生事務。 |
二 、本會對外參與各項活動、促進交流,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系性活動。 |
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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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學會經費來源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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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、全體會員繳納之會費。 |
二 、學費補助之經費。 | |
三 、其它收入。 |
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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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所稱之細則與辦法牴觸本章程者無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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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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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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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、公告增修之提議。 |
二 、召開系大會。 | |
三 、出席大會會員半數以上決議,始得修訂之。 | |
四 、公告修訂結果。 |